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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陳志杰 住○○市○○區○○路○段00號之0六 樓之0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119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1年9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1199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為被告,該案被告康惠茗於民國111年9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抗辯原告於108年7月趕康惠茗回娘家,雙方自此分居,康惠茗覺得丟臉,沒有告訴新認識的朋友已經結婚但分居中等語;
聲請人則抗辯不知道康惠茗已經結婚等語。
惟該案判決引用之被告之抗辯未為前開記錄,此部分抗辯攸關舉證責任分配及聲請人是否明知康惠茗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有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往來之情事之判斷,聲請人擬提起上訴,為維護聲請人自身權益,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之規定,聲請交付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經查:㈠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此觀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理由即明(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44號裁定參照)。
㈡聲請人為前開訴訟事件之當事人,其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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