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簡補,17,2022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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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7號
原 告 陳丞緯即陳志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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