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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1號
原 告 張閔景 電話:0000000000
原告兼上一人送達代收人
施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學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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