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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4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均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82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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