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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47號
原 告 楊泓璟
訴訟代理人 林霈蓉
被 告 莊昀蓁 (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6樓之4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並請求被告應給付租金、電費、簽約附帶應付金額等共計新臺幣(下同)2萬6039元。
查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55萬7100元(見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111年房屋稅繳款書),加計前述請求金錢給付部分,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8萬3139元【計算式:2萬6039元+55萬7100元=58萬31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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