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簡補,359,2022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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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59號
原 告 施邱勝香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陳美英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越界之地上物拆除,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原告,並請求賠償越界土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則本件起訴之訴之利益,即為前開地上物所占用土地之價值,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892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97,240元×占用土地面積3.3平方公尺=320,8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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