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簡補,361,202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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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61號
原 告 張晉福
張閔期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被 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董武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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