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簡補,363,2022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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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63號
原 告 邱奕勳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賴奕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育崧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4,2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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