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簡補,367,2022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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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67號
原 告 呂文嘉

被 告 周榮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該本票面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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