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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72號
原 告 蔡鋅渝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秀雲間請求返還修繕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1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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