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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57號
原 告 陳怡文
被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3186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而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所執之執行名義即本院111年1月14日南院武110司執湘字第127207號債權憑證(原始執行名義為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253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之內容,係命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下同)123,092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故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中得對原告執行之金額共計為143,18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此亦為原告排除強制執行程序可獲之利益,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應為143,1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編號 債權類別 金 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本金 123,092元 2 利息 依本金123,092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自107年12月4日起算至聲請強制執行日111年2月9日前1日即111年2月8日止,合計為19,594元,【計算式:123,092元×5%× (3+28/365+39/365)=19,594元】 3 督促程序費用 500元 合計 143,1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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