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調簡字第2號
原 告 陳九如
被 告 高韋昌
江佩蓁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