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調簡,2,202305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調簡字第2號
原 告 陳九如
被 告 高韋昌
江佩蓁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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