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保險小補,3,2023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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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保險小補字第3號
原 告 陳阿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清源、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後甲分行間請求給付解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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