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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保險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鄭基泰
鄭基鎮
鄭基和
鄭基旺
被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
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330,000元,應繳裁判費3,5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另本件係請求給付保險費而非侵權行為涉訟,原告據以陳稱本院就本件訴訟具有管轄權,似有誤會,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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