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再小補,1,2023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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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再小補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鄺定凡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曾禹誠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
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49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則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前開訴訟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8,050元為準,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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