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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勞小字第34號
原 告 丁玥珂
被 告 太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良
訴訟代理人 王柏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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