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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勞簡字第26號
原 告 洪偉峰
被 告 群達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維彥
訴訟代理人 丁歷緯
張英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12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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