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勞簡,42,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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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勞簡字第42號
原 告 楊程驛
被 告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佑麒
訴訟代理人 楊玉澤
劉舜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懲戒處分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⒈撤銷民國112年6月1日人資(112)組字第0000000號懲處公告關於對原告之記過處分,並公告該撤銷處分,⒉賠償原告利益損失新臺幣(下同)18萬元及精神損失12萬元,有民事陳報狀、勞動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稽【參見本院112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46號卷(下稱調解卷)第59、67頁】。

㈡關於撤銷記過處分部分,原告主張其因無端遭記大過1支,致其損失獎金1萬8,000元、升等/升遷金額7萬2,000元、調薪金額9萬元等,共18萬元,有民事訴訟狀、民事陳報狀附卷可憑(參見調解卷第15、17、59頁),該金額即為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利益損失18萬元,堪認原告請求撤銷記過處分及賠償利益損失部分,其如獲勝訴判決所獲得之利益為18萬元,是以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8萬元;

至於原告請求精神損失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2萬元。

㈢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萬元(計算式:18萬元+12萬元=3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依主文所示之內容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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