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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勞簡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見參即國中企業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6,000元,應徵第二審判費4,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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