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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陳怡祥
上列聲請人向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提出「加班費計算之證據」4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調解之聲請。
理 由
一、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新臺幣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
聲請書狀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㈣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㈤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2項第4、5款、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向相對人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加班費事件,請求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又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惟本件聲請書狀僅泛稱「相對人應給付30萬元」,未敘明聲請意旨、原因事實,更未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聲請狀雖檢附「上下班打卡紀錄」,經本院以公務電話與聲請人聯繫,聲請人稱上下班打卡紀錄為相對人提供,但相對人計算之加班費金額不正確等語,惟相對人若計算有誤,聲請人如何計算出加班費金額為30萬元?未見聲請人列出計算式並將金額加總。
法院安排勞動調解,會有二位勞動調解委員與法官一同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但調解前,聲請人要將自己主張之加班費依法計算出來,加班費究竟多少、如何計算,調解委員會無法主動幫聲請人計算,況且相對人也要依聲請人計算之依據提出答辯,勞動調解委員才能就爭執之金額加以協調,故請聲請人亦於10日內提出「加班費計算之證據」,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三、若聲請人不諳法律或勞動基準法加班費之計算方式,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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