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勞簡專調,56,2023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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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56號
聲 請 人 林祐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一統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
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
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22條第1項及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59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費用1,000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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