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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1號
原 告 徐子雁
訴訟代理人 宋錦武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脈絡生醫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51,122元、損害賠償107,248元及前述資遣費、損害賠償之法定遲延利息,並提撥勞工退休金6,492元至原告於訴外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下稱系爭勞工退休金專戶)。
是本件訴訟訴訟標的之金額為164,862元(計算式:51,122+6,492+107,248=164,862),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惟因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51,122元及提撥6,492元至系爭勞工退休金專戶部分,乃因給付資遣費、退休金涉訟,且原告為勞工,本件訴訟為勞工起訴之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準此,本件訴訟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03元(計算式:1,770-667=1,103)。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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