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司簡調,757,2023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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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司簡調字第757號
聲 請 人 陳俊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志瑜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調解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如其情形可以補正,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依前開規定繳足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8月3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繳,此補正通知業於112年8月14日由郵政人員轉交聲請人所指定代收人處所所在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博愛派出所」以為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2項關於寄存送達之規定,該補正通知至遲於112年8月24日即已對聲請人發生送達效力。

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依前開說明,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其法定要件仍有欠缺,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臺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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