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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司調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朱瑞祥
代 理 人 王崇宇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國芳即Doris Wang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調解,然未提出相對人之可送達地址,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4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補正相對人之可送達地址,惟聲請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仍逾期迄未補正上開事項,致本院無從通知相對人到場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意旨,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蘇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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