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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國簡字第3號
原 告 鄺定凡
被 告 臺南市公共運輸處
法定代理人 吳俁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於訴訟中擴張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8,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2,100元,尚應補繳6,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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