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02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林麗芬
被 告 陳弈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陳奕學」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弈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繕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