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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070號
上訴人即原告 易停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智
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蘇厚安律師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紀承佑、林榮海即林愛雲之繼承人、吳文平、張育誠、方宥浤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事件上訴人於112年3月10日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停車費及其利息暨違約金,其中請求之停車費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6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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