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謝景宇
被 告 陳明揚
洪錦頻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10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9 月1 日上午10時1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彭振湘
書記官 楊雅惠
通 譯 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陳明揚、洪錦頻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 萬1,753 元整,及自民國112 年6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陳明揚、洪錦頻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雅惠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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