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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11號
原 告 陳建宏
被 告 謝逸朗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行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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