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涂雲傑
郭鳳珠
被 告 陳姵錡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14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8 月11日上午11時2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彭振湘
書記官 楊雅惠
通 譯 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 萬8,056 元整。及其中本金新臺幣2 萬6,823 元自民國112 年7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雅惠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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