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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道0段0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住○○市○○區○○○道0段00號
訴訟代理人 吳俊輝 住○○市○○區○○○道0段00號
林咸亨 住○○市○○區○○○道0段00號
洪基菁 住○○市○○區○○○道0段00號
被 告 蔡春玫 住○○市○區○○路000 弄0 弄
00號3 樓之2
(應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207號清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8分在本院民事簡易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福來
書記官 鄭伊汝
通 譯 許培軒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348元,及自民國110 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8計算之利息。
另違約金計收方式為每期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400 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其數為三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鄭伊汝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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