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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23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方柏權
被 告 羅聖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27日星期五上午11點20分在本庭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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