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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孫晨瑀
被 告 戴瑋均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南小字第1245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9 月7 日下午1 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蕭雅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蕭雅文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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