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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271號
原 告 莊佾珉
被 告 吳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28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偕同郭立人到庭作證說明租賃契約書簽立事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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