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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288號
原 告 歐瑞娟
被 告 郭晏淇
訴訟代理人 王雅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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