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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歐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312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黃稜鈞
通 譯 呂敏豪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 萬2476元,及自民國95年10月25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89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稜鈞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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