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小,1340,202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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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340號
原 告 李佳憲
被 告 鄭文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在苗栗縣○○鎮○○里○○0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按,屬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轄區,本院並非有管轄權之法院。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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