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小,1412,202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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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
馬明豪
被 告 魏新原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41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下午2時22分在本院民事簡易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福來
書記官 鄭伊汝
通 譯 許培軒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171元,自民國112 年2 月27日起至112 年3 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 年3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45 計算之利息,並自112 年3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鄭伊汝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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