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小,1438,2023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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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43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吳瑞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政寬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6,77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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