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小,1458,202309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458號
原 告 歐東林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收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歐宇展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已繳納500元,尚應補繳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