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小,1470,202309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470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王薏雁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傳賢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