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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470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王薏雁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傳賢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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