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小,1555,20231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王郁雯
被 告 林立宸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555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黃稜鈞
通 譯 王志揚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 萬1659元,及自民國112 年9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稜鈞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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