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原 告 施昶宇
被 告 羅介潁即介潁企業社(獨資商號)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653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12月8 日上午10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記官 李佳芮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判決確定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李佳芮
法 官 徐安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