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小,1739,202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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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739號
112年度南小字第1740號
原 告 劉紋君
施柏緯
上 一 人之
訴訟代理人 黃淑梅
被 告 王鴻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376、468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4日合併言詞辯論終結,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劉紋君新臺幣2萬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施柏緯新臺幣9萬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

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劉紋君、施柏緯均主張其為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之被害人,並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分別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經核原告起訴對象與主張之基本事實均為相同,爭點亦相通,屬數宗訴訟訴訟標的相牽連之情形,為達訴訟經濟及增進審理效率,爰命合併辯論及裁判之。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7月27日申請網路約定轉入帳號後至111年7月29日12時39分許前某時,將其所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及年籍不詳、自稱「林政德」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原告,致其等分別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系爭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操作網路銀行將款項轉匯至其他帳戶,劉紋君、施柏緯因此各受有新臺幣(下同)2萬元、9萬元之損害。

為此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等語。

並各自聲明如下:㈠劉紋君:被告應給付劉紋君2萬元。

㈡施柏緯:被告應給付施柏緯9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對於有交付系爭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林政德」不爭執,同意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認諾等語。

三、按小額事件,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此參諸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4條規定自明。

查本件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各聲明被告應給付劉紋君2萬元;

應給付施柏緯9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5月1日(111附民468號卷第1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經被告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應本於被告之認諾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次按小額事件,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參諸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明。

查本判決乃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本無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惟仍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確定其負擔。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表:
編號 原告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1 劉紋君 111年6月下旬某日起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劉紋君後,傳送訊息提供假蝦皮網站網址,向渠佯稱加入會員,預存新臺幣可以拿取回饋金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系爭帳戶。
111年7月30日17時38分 2萬元 2 施柏緯 111年7月23日18時許起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結識施柏緯後,向渠佯稱:可以經由「GRA Finance」投資平台操作買賣國際黃金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系爭帳戶。
111年8月1日19時53分 4萬元 111年8月1日19時55分 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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