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小,1775,202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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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77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鄭宇辰
被 告 張筱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6月30日向其申請勞工紓困貸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借款期間3年即自110年6月30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自實際撥款日起,分36期,前6期為寬限期,按期付息,其後30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即0.845%+1%=1.845%)機動計息;

自撥款日起12個月內之利息由勞動部補貼,補貼期間改依零利率計息,補貼期限屆滿或政府機關停止補貼時,恢復按原利率計息;

如遲延繳付本息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被告自核貸日起至112年10月23日止,尚積欠本金43,757元暨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均視為到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及第3項復有明定。

㈡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且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對原告所主張前揭事實應視同自認。

前開事實復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勞工紓困貸款)影本、帳務還款明細表影本各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5頁至23頁),自堪認為真實。

茲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及給付利息與違約金,核與前揭法律規定及約定相符,洵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3,757元,及自112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且在9個月以內者者,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小額)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436條之19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按同法第436之20條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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