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小,1784,2023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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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178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
林琮祐
被 告 王月玲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78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永佳
書記官 陳玉芬
通 譯 張惠雯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767元,及其中新臺幣14,563元自民國112 年3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4月14日與原告成立現金卡小額透支契約,約定被告憑金融卡或轉帳方式動用(卡號:0000000000000),借款利息以週年利率18.25 %計算(自104 年9 月1日起信用卡或現金卡之循環利率不得超過週年利率15%),若被告逾期未還款,應依借款利率按日計算逾期利息及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還款,迄今已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61,767元(其中本金為14,563元)未清償,迭經催告無效。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現金卡契約書、帳務明細、存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5-20 頁)。

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從而,原告本於現金卡契約書、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玉芬
法 官 陳永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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