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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88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金大傑
陳漢誠
被 告 蔡坤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簡易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欄記載被告自民國97年10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應給付原告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惟於民事起訴狀事實及理由中,卻又記載如被告逾期未付,即按週年利率19.49%計算遲延利息,前後之記載,尚有出入,則原告之真意為何,即待釐清,是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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