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小,1905,202402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905號
原 告 陳明龍
被 告 張景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在嘉義市○區○○街0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按,屬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轄區,本院並非有管轄權之法院。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