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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905號
原 告 陳明龍
被 告 張景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在嘉義市○區○○街0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按,屬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轄區,本院並非有管轄權之法院。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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