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1941號
原 告 吳苡湞
被 告 許瓊丹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94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2 月2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簡易第三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侯明正
書記官 陳惠萍
通 譯 吳勁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000元,及自民國112 年1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惠萍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