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小,1955,20240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陳漢誠

被 告 卜子真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南小字第195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1 月10日上午10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記官 李佳芮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陸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九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玖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被告雖曾就本院核發之112 年度司促字第21724 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惟其就異議狀並未具體指出原告之請求有何無理由之處,空言泛就原告請求聲明異議,自不足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李佳芮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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